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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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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3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086號 聲 請 人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相 對 人 黃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是以,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 用時,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「以原就被」原則定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,本相對人告戶籍址設地為屏東縣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遞狀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