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086號
聲 請 人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其興
相 對 人 黃秀娟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是以,在無其他
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
適
用時,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「以原就被」原則定管轄法院。
二、
經查,本相對人告戶籍址設地為屏東縣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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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
本院遞狀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