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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相 對 人 昇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秀美 相 對 人 梁文樺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就車禍事故達成和解,相對人未依 和解書協議條件賠付金額,故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和解書債 務。查相對人昇洋交通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美濃區,相對人 梁文樺住所地亦在高雄市美濃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、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