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630號
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文全
相 對 人 昇洋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秀美
相 對 人 梁文樺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
條第1 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就車禍事故達成和解,
惟相對人未依
和解書協議條件賠付金額,故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和解書債
務。查相對人昇洋交通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美濃區,相對人
梁文樺
住所地亦在高雄市美濃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
項、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
移轉管轄,
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