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3號
聲 請 人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素貞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;第十
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,
關係人
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
其聲請或
抗告,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,未
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 月23日裁定限聲請人
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
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
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在卷
可稽,故其聲請
難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