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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聲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;第十 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 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,未 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 月23日裁定限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 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 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,故其聲請難認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