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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工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霖 相 對 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22日所 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位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「馮國 強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馮強國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又 判決中顯然之錯誤,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,不以出於法院之 過失為必要。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 ,亦得以裁定更正之,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 可資參照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前開公示送達裁定送達後,具狀請求變更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,基於聲請人 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,仍准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