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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行使股東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振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黃煥城、鄒宛真間行使 股東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等提出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起至及102 年止之資產負 債表、損益表、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、進出貨單據及流水帳等 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。核其請求既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價額為 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 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