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
聲 請 人 郭振名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黃煥城、鄒宛真間
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(本院前裁定誤為起訴及命繳納起訴
裁判費
部分,均應予更正及撤銷)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
查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應提出自民國97年度起至102
年度止之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、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、進出貨
單據、流水帳等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,供聲請人查閱或抄
錄。核其請求既
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
因財產權而起訴,
惟其
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
法( 以下簡稱同法) 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
上
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即新台幣( 下同)
165 萬元,復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2,000
元。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費用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