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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行使股東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振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黃煥城、鄒宛真間 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(本院前裁定誤為起訴及命繳納起訴裁判費 部分,均應予更正及撤銷)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應提出自民國97年度起至102 年度止之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、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、進出貨 單據、流水帳等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,供聲請人查閱或抄 錄。核其請求既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 法( 以下簡稱同法) 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即新台幣( 下同) 165 萬元,復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