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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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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六祿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高寶翎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   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  1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   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