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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自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宏慧 送達代收人 楊琇如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棠商行即林宜棻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  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125,156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 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 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