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工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霖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華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  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  項之規定,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  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