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0號
聲 請 人 工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建霖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勝華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
公示送達事件
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
項之規定,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