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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新仰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哲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  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528,3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 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 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  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