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2號
聲 請 人 新仰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宜哲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
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528,3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人調解之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