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買賣房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雄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珈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冠宏、李素鳳間為請求買賣房屋糾紛調解 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( 下同) 14,250,000元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-20 條規定 ,徵收調解費用5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