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雄赫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珈米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周冠宏、李素鳳間為請求買賣房屋糾紛調解
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( 下同) 14,250,000元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-20 條規定
,徵收調解費用5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