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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泰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湄蓁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宏鈞金屬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  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  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  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