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  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 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第   1 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   期不繳,即駁 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