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36號
聲 請 人 廣兆土地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志雄
相 對 人 金盧月珠
相 對 人 金楊册
相 對 人 吳翠恆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又聲請
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
一節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10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分割
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。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分割之土地係在「
高雄市岡山區」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,專屬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
解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