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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廣兆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相 對 人 金盧月珠 相 對 人 金楊册 相 對 人 吳翠恆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又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。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。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分割之土地係在「 高雄市岡山區」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,專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