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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  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50,000元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   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  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  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