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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廣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柔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秋芬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  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2,701,552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   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  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  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