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232號
聲 請 人 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東穎
相 對 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
除
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
適用(最高法院99
年度臺抗第110 號民事
裁判意旨
參照)。又按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聲請人主張依
兩造前簽訂之「日盛期貨顧問系統開發
暨維運合約書」( 下稱
系爭合約) ,相對人應依約給付承攬
報酬暨返還
不當得利等共計新台幣( 下同) 971,000 元,
詎
相對人因故拒絕給付報酬、主張
解除契約並請求聲請人返還
款項及懲罰性
違約金合計4,556,720 元,經本院109 年度司
促字第16637 號
支付命令受理在案,故聲請人遂向本院聲請
調解: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971,000 元及自本調解
聲請狀
繕本送達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㈡相對人應撤回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6637 號支付命令
之聲請等語。然依系爭合約第9 條第2 款記載:「如因本合
約涉訟所生之爭議…而涉訟者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等語,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
可稽,
足認兩造已以文書合意因系爭合約涉訟時,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
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