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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調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廖浩洲及傑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變更登記車輛 所有權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;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:相對人廖浩洲積欠聲請人借款債 務未清償。而查車號:000-00車輛( 下稱系爭車輛) ,雖登 記於相對人傑誠交通有限公司名下,系爭車輛設定動產抵 押權債務人為廖浩洲,不符常情,顯見系爭車輛實際所有 權人應為相對人廖浩洲。相對人廖浩洲係為避免強制執行而 將系爭車輛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傑誠交通有限公司名下,故請 求相對人傑誠交通有限公司應將系爭車輛變更登記為相對人 廖浩洲名下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廖浩洲之債權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,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41244 號債權憑證執行名 義,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,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,依首揭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 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