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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司調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進遊覽車有限公司、潘云釧間請求清償債 務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潘云釧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 ,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,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潘云釧對 相對人隆進遊覽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經相對人隆進遊 覽車有限公司以相對人潘云釧已離職並非員工為由而聲明異 議,然經聲請人查詢後得知相對人潘雲釧與相對人隆進遊覽 車有限公司仍有僱傭關係,爰請求相對人隆進遊覽車有限公 司應依台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5005 號扣押命令, 於債權範圍內,交付薪資債權予相對人潘雲釧,並由聲請人 代為受領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 三、茲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核屬強 制執行法第120 條所定應由聲請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乙情 ,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依首揭規定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