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678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送達代收人 蘇炳聰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隆進遊覽車有限公司、潘云釧間請求清償債
務
暨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
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潘云釧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
,經聲請人取得
執行名義後,聲請
強制執行相對人潘云釧對
相對人隆進遊覽車有限公司之薪資
債權,
惟經相對人隆進遊
覽車有限公司以相對人潘云釧已離職並
非員工為由而聲明
異
議,然經聲請人查詢後得知相對人潘雲釧與相對人隆進遊覽
車有限公司仍有僱傭關係,
爰請求相對人隆進遊覽車有限公
司應依台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5005 號
扣押命令,
於債權範圍內,交付薪資債權予相對人潘雲釧,並由聲請人
代為受領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茲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
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
核屬強
制執行法第120 條所定應由聲請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乙情
,並非
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是依法律關
係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依
首揭規定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
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