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
原 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埔里蜜月館餐廳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伯綠
被 告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消費款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
異議視為起訴,原告未
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
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參(見本院
卷第77頁)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 怡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