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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消費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 原   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埔里蜜月館餐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被   告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消費款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(見本院 卷第77頁)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