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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2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2330號 上 訴 人 陳敬為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台中分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點子數位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