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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培訓費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2352號 原  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訴訟代理人 張彤綾       蔡佳宸 被   告 鍾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培訓費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