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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2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雄小字第2451號
原      告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程耀輝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泳宏  
被      告  張家萍  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伍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