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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2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2573號 原  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被   告 立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,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,320元,應徵裁判費 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(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),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,並在109年6 月29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原告逾期未補 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