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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分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2847號 原   告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被   告 廖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 )500 元,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3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 各1 份在卷足據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