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847號
原 告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宗其
被 告 廖敏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
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500 元,經被告聲明
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
訴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
13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
可稽,原告逾期
迄
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
各1 份在卷足據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