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97號
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蒲盛松
上列原告與
被告潘一億(原名潘秋雄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39,3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
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