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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297號 原  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一億(原名潘秋雄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39,3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