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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30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曼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太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鎮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 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