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95號
原 告 巨曜自動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宜成
被 告 鼎捷冷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德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
小額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
準
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
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
正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,其
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,對於本裁定之
抗告,
非以違
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書 記 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