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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30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3095號 原   告 巨曜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成 被   告 鼎捷冷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小額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 正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,其 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,對於本裁定之抗告以違 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