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龍飛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,00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秀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