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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414號 原   告 寶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黃金圍 訴訟代理人 蘇丞家 被   告 陳淵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玖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