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414號
原 告 寶馬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黃金圍
訴訟代理人 蘇丞家
被 告 陳淵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玖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
上訴,
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