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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原   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 王振碩 被   告  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京錚 被   告  葉昭麟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