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41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、吳京錚、葉昭麟
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第二審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0,000 元,應繳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同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法 官 陳芷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郁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