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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、吳京錚、葉昭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0,000 元,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月   3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郁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