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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小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消費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小字第618號 原   告 謝吳惠珍 被   告 友創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欣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吳惠珍間消費糾紛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9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1 萬8,34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9   月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振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