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
原 告 吉米工程行即林仕宜
訴訟
代理人 王伯倫
被 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
訴訟代理人 陳俊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改用
小額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
本案之
言詞辯論者
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件
報結後
改分為小額事件,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,同一地方
法院
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及自民國108 年12月10日起
至付款日止(
嗣更正聲明為自109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
) 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其中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
訴訟標的價
額,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,000元,亦即原告請求之
金額在100,000 元以下,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
惟本件誤分
為簡易事件,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,
揆諸前揭說明
,應由承辦法官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