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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建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原   告 吉米工程行即林仕宜 訴訟代理人 王伯倫 被   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俊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 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 改分為小額事件,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,同一地方 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及自民國108 年12月10日起 至付款日止( 更正聲明為自109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) 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其中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訴訟標的價 額,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,000元,亦即原告請求之 金額在100,000 元以下,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本件誤分 為簡易事件,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,揆諸前揭說明 ,應由承辦法官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