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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  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原  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   告 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蕭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 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 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參照 )。 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其出售建材予被告,因被告要求而併負責施 作,原告已出賣並施作完畢,依兩造108 年10月29日帳單請 求被告給付款項新臺幣( 下同) 285,218 元,本件依帳單所 載如有爭執合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 帳單可參( 卷第13頁) 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 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,被告亦同意移送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。原 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