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
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
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峯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
被 告 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
訴訟代理人 蕭惠娟
訴訟代理人 陳保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
訟法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
籍而優先
適用(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
參照
)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主張其出售建材予被告,因被告要求而併負責施
作,原告已出賣並施作完畢,依
兩造108 年10月29日帳單請
求被告給付款項新臺幣( 下同) 285,218 元,本件依帳單
所
載如有爭執合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
帳單
可參( 卷第13頁) 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
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
方法院管轄,被告亦同意移送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。原
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,
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
書 記 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