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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原   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代理人  潘若萍 被   告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訴訟代理人 王德村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 提起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外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,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 續審理。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35,130 元, 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,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0 年2 月1 日具狀擴張反訴訴之聲明,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80,239 元(卷第229 頁),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,非屬民事訴 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,原告 請求改行通常程序,被告亦無意見( 卷第223 頁筆錄) ;爰 依職權裁定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