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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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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雄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范姜美珠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福家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、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9 年度雄補字第19號給付工 資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 以為釋明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,且依其聲請 之內容,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,從而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