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救字第34號
聲 請 人 柯順哲
代 理 人 陳雅貞
律師
相 對 人 興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明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:「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
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
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」;另
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:「經分
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
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
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」。本件依據聲請人提出
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記載(申請編號0000000
-D-008),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,向該分會申請法律扶
助,經認定符合無資力之要件,准予扶助;而查閱聲請人之
起訴狀,主張其所簽發之本票並未實際存在原因關係之債權
,因此本票債權不存在。如聲請人主張情事屬實,依
民法等
相關法律規定,並非顯無勝訴之望,符合上述法律扶助法第
63條所定要件,因此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徐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