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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救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雄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柯順哲 代 理 人 陳雅貞律師 相 對 人 興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: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 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」;另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:「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,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」。本件依據聲請人提出 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記載(申請編號0000000 -D-008),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,向該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,經認定符合無資力之要件,准予扶助;而查閱聲請人之 起訴狀,主張其所簽發之本票並未實際存在原因關係之債權 ,因此本票債權不存在。如聲請人主張情事屬實,依民法等 相關法律規定,並非顯無勝訴之望,符合上述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定要件,因此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