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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090號 原   告 同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和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      張鈞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華 被   告 黃斌堯 被   告 匯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