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阮仙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友仁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,
050 元,應繳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
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併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