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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墊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仙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友仁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, 050 元,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 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併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