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9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崴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柳克弘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認知執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訓
練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1,358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8,1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