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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247號 原   告 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廷芳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      張釗銘律師 被   告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  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 提起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外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,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 續審理。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禾達睿生醫有限公 司給付票款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,經本院以簡易訴 訟事件審理後,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另追加依不動產 買賣意願書約定,先、備位請求被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、被告黃齡瑩與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給付20,000,000元(見 本院卷第231 頁)。是以原告另追加依不動產滿賣意願書約 定為本件請求,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,兩造均同意依通常程序審理,本院爰 裁定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