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47號
原 告 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廷芳
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
律師
張釗銘律師
被 告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
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
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以下者,
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
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
提起
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
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
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
序外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
件
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,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
續審理。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
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依票據
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禾達睿生醫有限公
司給付票款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,經本院以簡易訴
訟事件審理後,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另追加依
不動產
買賣意願書約定,先、備位請求被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、被告黃齡瑩與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給付20,000,000元(見
本院卷第231 頁)。
是以原告另追加依不動產滿賣意願書約
定為本件請求,
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,
兩造均同意依通常程序審理,本院
爰
裁定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