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
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宗霖
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
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
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,
亦
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麗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