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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 原  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 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,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