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585號
原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進興
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
王佩琳
律師
蔡文玲律師
被 告 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素琴
兼
訴訟代理人 林廷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以下者,
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。因訴之變更、
追加或提起
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第427 條第1
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
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,
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
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、第43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屬民事訴訟法第42
7 條第1 項之訴訟類型,然因原告於起訴後
擴張聲明,
訴訟
標的金額變更為新臺幣51萬2,327 元,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
7 條第1 項所定數額範圍,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
項所
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,且
兩造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
合意,
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將原
簡易案件
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