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585號 原  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      王佩琳律師       蔡文玲律師 被   告 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琴 兼 訴訟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以下者,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。因訴之變更、 追加或提起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, 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 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、第43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屬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1 項之訴訟類型,然因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聲明訴訟 標的金額變更為新臺幣51萬2,327 元,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1 項所定數額範圍,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,且兩造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 合意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將原 簡易案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