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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8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  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  告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  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。 二、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,原告自應繳足全部裁判費。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以外之裁判費,此裁定已於同 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 補繳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