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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914號 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宥嫻 被   告 彭映融       黃柏仁       國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榮 訴訟代理人 葉國彬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9 年12月21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由 一、本院前經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12月7 日宣示判決,因有下 列事項尚不明確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二、請國新交通有限公司說明: 1.其與本件車禍事故及被告黃柏仁有何關係? 2.如其受被告黃柏仁之委任為訴訟代理人,請提出被告黃柏仁 所出具之委任狀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