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14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李宥嫻
被 告 彭映融
黃柏仁
國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國榮
訴訟代理人 葉國彬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9 年12月21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
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由
一、本院前經
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12月7 日
宣示判決,因有下
列事項尚不明確,認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請國新交通有限公司說明:
1.其與本件車禍事故及被告黃柏仁有何關係?
2.如其受被告黃柏仁之委任為訴訟代理人,請提出被告黃柏仁
所出具之
委任狀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