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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消費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原   告 鄭梅月       許美雲       吳秀麗       陸素梅       黃瓊芳       黃瓊媛       楊領弟       周碧蓮       曾馨儀       呂秋枝       趙黃美惠       梁安寧       周永信       陳月香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  告 享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3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刁淑娟 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,並傳喚證人塗慧宜到庭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