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
原 告 鄭梅月
許美雲
吳秀麗
陸素梅
黃瓊芳
黃瓊媛
楊領弟
周碧蓮
曾馨儀
呂秋枝
趙黃美惠
梁安寧
周永信
陳月香即周永信
承受訴訟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黃子寧
律師
被 告 享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刁淑娟
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3日
辯論終結,而原告周永信在
言
詞辯論終結前死亡,有其
戶籍謄本在卷
可參,致有調查其全
體
繼承人並為
聲明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
。
二、茲命原告周永信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向本院
陳報周永信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全體
繼承人
之姓名及
住居所,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及提出周永信之
繼
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書 記 官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