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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消費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原   告 鄭梅月       許美雲       吳秀麗       陸素梅       黃瓊芳       黃瓊媛       楊領弟       周碧蓮       曾馨儀       呂秋枝       趙黃美惠       梁安寧       周永信       陳月香即周永信承受訴訟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  告 享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,而原告周永信在言 詞辯論終結前死亡,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,致有調查其全 體繼承人並為聲明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 。 二、茲命原告周永信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向本院 陳報周永信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全體繼承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,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及提出周永信之繼 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