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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195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      陳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洋報關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2,210 元,本件原告變更訴 之聲明後,訴訟標的價額為266,65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 0 元,尚應補繳66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之裁判費, 如未依期補繳,即駁回原告變更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芷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