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5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陳倩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太洋報關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
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2,210 元,
惟查
本件原告變更
訴
之聲明後,
訴訟標的價額為266,65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
0 元,尚應補繳66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之裁判費,
如未依期補繳,即
駁回原告變更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芷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