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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簡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程尾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雄簡字第2026號 原   告 新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真 訴訟代理人 蔡建源 被   告 何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8 月24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裁定,命其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,然原 告逾期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附卷可憑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