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雄簡字第2026號
原 告 新芮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麗真
訴訟代理人 蔡建源
被 告 何怡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8 月24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裁定,命其於裁定送達
後5 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,然原
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
表附卷
可憑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王芷鈴